股转发布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实行差异化制度安排 股转系统1月5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该《评价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内容显示,2018年度(2017年5月~2018年4月)评价将根据《评价办法》施行前后新老办法各自适用的评价期分段计算(即规则正式施行的2018年2月开始适用《评价办法》,2018年2月之前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并经加权平均计算以及年度评价调整项调整后得到年评结果。 根据《评价办法》第二十四条,全国股转公司针对主办券商作出以下差异化制度安排: 1.未来股转公司选择主办券商参与新业务或新产品优先试点、配合股转公司的市场建设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承办股转公司活动、作为专题调研对象等),以及开展机构业务现场检查工作,将以上年度年评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 2.对于每季度评价结果反映出某类业务存在突出问题的主办券商,股转公司将其作为重点培训对象,强制要求其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3.对于月度评价排名靠后的主办券商,股转公司将要求其报送自查报告,并可视自查情况,进一步对其进行工作谈话,提醒其注意提高执业质量。 以上差异化制度安排中适用年评结果的自2018年度(2017年5月~2018年4月)评价结果公布后实施,其他自2018年2月份月度评价起正式实施。全国股转公司将持续丰富完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结果的运用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