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16)深康佳A:重大仲裁结果
2014年7月31日,深康佳A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14】D97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驳回康佳集团关于确认康佳集团有权作为“深圳市南山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对该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开发的仲裁请求。
(二)驳回康佳集团关于律师费本请求的仲裁请求。
(三)驳回华侨城集团公司关于律师费反请求的仲裁请求。
(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490,926.54元,由康佳集团全额承担。康佳集团预缴的人民币490,926.54元抵作康佳集团应承担的仲裁费。
(五)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29,050元,由华侨城集团公司全额承担。华侨城集团公司预缴的人民币29,050元抵作华侨城集团公司应承担的仲裁费。
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8月4日开市起复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