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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市公司股东分红回报承诺概念股票

2015-1-5 08:2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930| 评论: 0

摘要: 2015年上市公司股东分红回报承诺概念股票:东软载波
601002晋亿实业未来三年 (2015年-2O17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告为完善和健全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 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 (证 监发 [⒛12彐 37号文)、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浙 证监上市字 E⒛ 12彐 138号 文)和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 E2013]43号 文 )的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2014年 11月 修订版 )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 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 司特制订未来三年 (⒛ 152017年 )股东回报规划 。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 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 出制度性安排 ,以 保证股利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利润分配应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牢 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公 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增加公司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 》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 据股东 (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的意见 ,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或计划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公司经营环境或者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 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 (⒛15叼017年 )的股东回报规划
⒛15乇017年是公司继续做强做大做精现有紧固件主业、着力构建五金工业品销售物流体系、延伸产业链、完善商业模式,科学地实现公司的战略扩张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发展 目标 的重要时期 ,在综合考虑各方面 因素的情况 下,公 司拟定的未来三年 (⒛ 15-⒛17年 )的 股东回报规划如下:
1、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 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 司将积极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除非经董事会论证 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诀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4、 若未来公司经营发展 良好 ,可根据经营需要及业绩增长情况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 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 司可 以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发放股票股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区 分下列情况 ,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l)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 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硐%;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6、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 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 明确的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分红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中 小股东可 以通过多种渠道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与公司进行沟通和交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安排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7、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除召开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外,公 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8、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9、 存在股东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
第五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公司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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