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715中兴商业媒体报道澄清公告
2015 年 7 月 7 日,媒体刊登了题为《解密中兴商业易主叫停 触碰国资流失“高压线”》的文章,公司现澄清说明如下: 一、传闻情况 文章称:中兴商业停牌 10 个月却易主失败的幕后原因,是其触犯了国资流失的“红线”,从而遭到国务院国资委坚决反对。国务院国资委明确定性:这是主观故意低价出卖国有资产,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二、澄清说明 经与控股股东—沈阳中兴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兴集团)核实,上述传闻不属实。公司针对上述传闻事项说明如下: 1、就 2014 年 5 月 14 日- 16 日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情况,公司已于 2014 年 5 月 19 日发布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4-11 )。 2、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制定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就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产计量问题,公司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中兴商业对投资性房地产定义划分正确,对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制定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其具体会计核算遵循拟定的会计政策,2014 年年报披露的截至 2014 年年底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期末余额准确。 3、本次股权转让基准价格的确定依法合规。经函询中兴集团,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定办法》),国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价格是以股价作为定价依据,无需经过资产评估。本次股份转让基准价是依据《暂行办法》第 24 条“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 90%。”,本次股份转让基准定价 9.8 元/股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转让基准价并非最终的交易价格,最终转让价格在对投资者申报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须不低于基准定价)。 4、本次股权转让决策及审批程序合法合规。2015 年 2 月 12 日,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沈阳市政府和国资部门的要求,中兴集团经研究决定,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所持公司83,562,29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5%,并按规定正式报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公司于 2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公司于 4 月 18 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并同步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公开征集时间为 4 月 18 日—5 月 4 日;5 月 5日-7 日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确定上海浙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次股权转让的拟受让方,公司于 5 月 8 日《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事项的进展公告》中披露了评审结果。 综上,本次股权转让定价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有决策、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说明 针对一些媒体和个人的不实报道和制造并散播歪曲事实真相言论的行为,中兴集团及本公司将依法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开市起复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