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行业:煤炭库存制度指导文件出台,短期利好需求和煤价
1.事件。 近期,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并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我们的分析与判断。 (一)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发改委、能源局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意见要求:1)设有储煤厂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不设储煤厂的煤矿,应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保持装车仓最大设计储煤量。2)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3)电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点耗煤行业的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最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三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 (二)建立煤炭最低和最高库存制度短期内利好需求和煤价。 长期看,这项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调节煤炭供求关系、平抑煤价波动;短期看,当前沿海地区六大发电企业的煤炭库存水平,普遍低于设定的冬季消费高峰时期的最低煤炭库存标准,面对将于2018年1月1日之后施行的这项制度及其将要进行的考核,主要发电企业无疑需要增加电煤采购数量,从而对环渤海地区动力煤市场形成利好。 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能够有效增强煤炭供应保障的稳定性,减少价格大幅波动。库存制度首先能够发挥“蓄水池”的作用。通过构建多层次的煤炭市场储备体系,提升社会整体库存水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熨平产运需各环节因突发因素等引起的市场波动,增强煤炭供应保障的弹性。其次,能够发挥“调节器”的作用。当煤炭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时,通过设立最低库存,引导煤炭产供需各方多存煤,有利于促进供需平衡;当煤炭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时,通过设立最高库存,有利于防止产供需各方特别是中间环节囤积惜售,加剧市场失衡,造成价格剧烈波动。第三,能够发挥“警戒线”的作用。库存制度对企业存煤进行规范,在有利于上下游企业保持连续性平稳生产的同时,为相关部门开展煤炭市场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三)部分区域动力煤价格止跌反弹,炼焦煤价格小幅上涨。 近期沿海地区主要发电企业的电煤日耗不断提高、相关部门或地区再度恢复燃煤取暖方式、建立煤炭最低和最高库存制度等因素,使得市场对于动力煤需求增加的预期得以强化,并促使近期环渤海地区现货动力煤价格继续上扬。 本周炼焦煤价格持续走高,临汾地区主焦煤价格上涨30元/吨,灵石肥煤上涨50元/吨,在焦炭价格持续走高及下游冬储的背景下,焦煤需求持续向好,尤其是优质主焦煤,供应持续偏紧,预计年底前焦煤价格易涨难跌:供给方面,临近年底,煤矿生产任务基本完成,为保安全,生产积极性不高;而需求层面,由于担心运输问题,下游钢焦企业加大了冬储力度,本轮补库存会持续到年底。 3.投资建议。 中长期来看,行业将长期受益于供给侧改革带来的企业集中度提高和煤价高位运行,以及国企改革带来的红利预期。煤炭板块估值仍处于相对低位,需求预期的改善和公司业绩的稳步提升将扭转行业的悲观预期并成为板块反弹的催化剂。继续看好低估值行业龙头陕西煤业、兖州煤业、潞安环能。 |